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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涉吞數百萬賣舖利潤 花店女入稟求分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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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曾經與母親合夥在旺角花墟經營花店。(黃雄攝)
 

 

曾經與母親合夥在旺角花墟經營花店的女子,與母親拆夥後入稟高等法院,指其母違反合夥協議,在合夥的15年期間不但沒有把不少於100萬港元的利潤分給她,而且於8年前賣出1個舖位後,未有按股權的比例把404萬港元分給她,她要求法庭下令母親向她交代相關帳目和分錢。

原告汪萍更在入稟狀質疑母親姚秋瑾(被告)不但脾氣壞,而且從不照顧原告的父親和對他很差,導致他晚年健康惡化,而他已於2014年去世。

入稟狀指稱,原告早於1992起已與父親在花墟經營一間花店,而被告約於2001年開始與原告的父親合夥在花墟經營涉案花店,原告約於2002年從父親手中接棒與被告合夥經營涉案花店。

根據該合夥協議,原告除收取月薪外,還可與被告平分利潤,而另一間花店的所有業務也轉給涉案花店。原告估計直至去年拆夥時,涉案花店累積的利潤不少於200萬港元,但被告一直沒有向原告交代帳目和分錢給原告。

入稟狀又指,原告的父親於2002年按原告的要求,以宏灝有限公司的名義,購入他們兩人合夥經營花店的舖位。原告的父親分別把該公司的40%和20%股份分給被告和原告,自原告的弟弟於2008年加入管理涉案花店後,原告和被告的關係惡化,被告不准原告管理涉案花店。

原告聲稱於2010年在不知情之下簽署出售上述舖位的文件,又指她的父親原本反對出售該舖位,但他最終因健康欠佳而放棄爭議。該舖位結果以2020萬港元賣出,但被告未有按股權比例分錢給原告,原告去年尋求法律意見後,才發現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便在2011年解散上述公司。原告因此向被告追討。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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